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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部分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49名工作人员。为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招聘范围

符合应聘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各类人员。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具有适应岗位所需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年龄为18周岁以上,并符合岗位的年龄要求(25周岁及以下为1991年8月25日以后出生,30周岁及以下为1986年8月25日以后出生,35周岁及以下为1981年8月25日以后出生);

(六)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七)服务基层项目专门岗位的招聘对象,为参加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晋西北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到2017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以上(含到2017年服务期满两年,考核合格以上)现仍在职的人员。退役的全日制大学生士兵可按照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对待,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专门岗位。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人员,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参加应聘;

2.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和招聘到事业单位不满1年的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不得应聘;

3.参加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聘用单位(回避关系的岗位是指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等工作岗位);

4.根据有关规定,2014年以后被录用为乡镇机关公务员和聘用为乡镇事业单位编制工作人员,服务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通过政法干警考录到岗工作后不满规定服务年限的,未满录(聘)用单位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报考;

5.应聘者在报名后、聘用之前已录用为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或已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予聘用。

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现役、试用期或工作时间、户籍等有关资格条件中,除有专门规定外均以2017年8月25日为截止时间。

三、招聘岗位及名额

招聘名额为149名(其中18名用于服务基层项目专门职位人员)(明细见附件1)。

服务基层项目专门岗位报名人数不达规定比例时核减的招聘名额直接调整到同类岗位面向社会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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